污水处理费知多少?

时间:2024-04-21 18:06:31 作者:大鱼游戏 分享到:

  今年年底,我县将实行新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何要实行新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实行后又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呢?近日,记者正常采访了县物价局相关工作人员。

  在缴纳水费时,有些市民对水费单上的污水处理费存有疑惑,弄不清楚何为污水,为什么在缴纳水费的同时还要缴纳相应的污水处理费。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生活垃圾污水如果直接排放到江河流域,会污染河流,破坏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人类的饮水安全和健康也会受到威胁,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再排放能够更好的降低生活垃圾污水对环境的危害。

  那么,在处理污水过程中就要产生一定费用,就是污水处理费。它是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依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正常的情况下,污水处理费包含在水费里面。

  目前,我县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加速发展的阶段,城市人口规模快速扩张,居民和各类经济组织排放的污水已成为城市环境的主要污染物,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一天比一天突出,已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瓶颈制约。

  由于我县污水净化处理收费标准未达到规定的最低标准,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自今年年底起执行新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那么此说法的根据又是什么呢?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净化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省物价局《关于继续做好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的通知》(皖价商〔2016〕9号)的文件中,记者发现这样的内容,“2016年底前,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目前,我县县城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是0.6元/吨,未达到最低标准。”县物价局相关负责人和记者说。

  对于普通市民而言,污水处理费调整后,或许最明显的体现就是,在缴纳水费的票据上,其中关于污水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有了些许变化,从原来的0.6元/吨,变为0.85元/吨,上涨了0.25元/吨。

  县物价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政策规定最低标准的有关要求,我县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将由原来每吨0.6元调整到0.85元。行政事业和工业用水以及服务业和特种行业用水合并为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吨1.2元。不过,市民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属新东方水业有限公司供水范围内的用户,污水处理费由该公司随水费代征。

  记者了解到,我县城市现行污水净化处理收费标准是根据《广德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行的,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为每吨0.6元,调整到每吨0.85元后,较过去每吨提高0.25元,那么作为普通居民家庭,会增加多少支出呢?

  对此,县物价局也做过测算,根据广德县新东方水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我县城区近三年实际用水量来看,居民生活用水每户每月平均9.3吨,全年用水111.6吨,执行新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后,户均每年多交污水处理费27.9元,每月增加支出约2.3元。实际支出有所增加,但对居民日常生活总体影响并不大。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净化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明确:污水处理费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确定。2016年底前,县城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继续做好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的通知》(皖价商〔2016〕9号)重申:县城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省物价局按月汇总各地污水处理费调整进展情况上报国家发改委,并适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地方,进行通报批评。

  我县城区第一污水处理厂工程自2010年6月建成并投入运行,已建成第一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解决能力为3万吨/日及配套日处理25吨的污泥干化设施,投资约0.6亿元,出水水质达一级B排放标准。已基本完成城市污水主干管建设及老城区老旧小区污水雨污分流的改造任务,污水处理率达93℅。

  至2015年底,广德第一污水处理厂累计处理污水量约4730万吨。同时,为防止二次污染,污水处理厂将污泥处置方式由湿泥晾晒改为深度脱水,经无害化处理,压缩成干泥后送至垃圾填埋场。尾水标准的提高、污泥处置方式的改变,均增加了污水处理成本。

  截至目前,县城区已建成污水收集管网约210km,总投资约2.2亿元;已建污水提升泵站3座,投资约600万元。

  另外,2016年9月,我县开发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已经正式运行,该污水处理厂规划9万吨/日的污水处理量,一期投资6000万元,已经建成3万吨/日的污水处理量。

  我县城市污水处理费是2007年开征的,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其标准为:生活用水0.6元/吨,工业行政事业用水0.7元/吨,经营及特种行业用水1.0元/吨。这一标准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市区污水处理实际成本,收支倒挂,一直由财政补贴。

  截至目前,宣城、宁国、郎溪等地污水处理费慢慢的开始依照国家和省要求做调整。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自来水)的污水处理费由县城供水企业代收,用水企业、单位和个人按用水量在缴纳水费时缴纳,其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所收城市污水处理费要全额、直接、及时上交财政,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支出和城市污水管网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由县住建委核定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县环保局出具污水处理出水水质达标情况报告,县财政局按照核定标准拨付,并接受有关部门对城市污水处理费收支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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