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8月18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 潘辉 孟倩) 使用渗坑直接排放含有酸、铅、砷、总铬等危险废物或有毒物质的废酸水,严峻对环境形成污染。近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揭露宣判一同污染自然环境案,被告人朱某犯对环境形成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朱某,男,1972年1月出世,汉族,小学文化,农人。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被告人朱某伙同陈某(另案处理)在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蒋官屯办事处某村的不合法酸洗加工点,将洗钢管废酸水使用渗坑直接排放,对周围土壤和地下水导致十分严峻污染。经检测,排放的废酸水中含有酸、铅、砷、总铬等危险废物或有毒物质,形成的环境危害费用达72万余元。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朱某伙同他人违背国家规定,使用渗坑直接排放含有酸、铅、砷、总铬等危险废物或有毒物质的废酸水,严峻对环境形成污染,其行为已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建立。被告人朱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依法应予惩罚。鉴于被告人朱某归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处分。
综上,法院依法以污染自然环境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20000元。回来搜狐,检查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