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弃物转移流程|危汇网|

时间:2024-01-25 21:03:34 作者:大鱼游戏 分享到: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通常所说的危险废物的转移是指产生单位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经营单位处理的过程。危汇网了解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也就是说,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只能将其危险废物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或处理。

  我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类, 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两类。其中,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对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一定要合法合规,危汇网上有相关的运输单位和路线的信息,去对比一下。若承运企业、车辆、人员不具备相应危险货物专业运输资质,应立即向当地环保和交通部门报告。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6月2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理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

  第十条 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第十一条 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

  第十二条 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单位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后一运输单位一定要按照联单的要求核对联单产生单位栏目事项和前一运输单位填写的运输单位栏目事项,经核对无误后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并签字。经后一运输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的复印件由前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经接受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由最后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五)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法律法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联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联单共分五联,颜色分别为:第一联,白色;第二联,红色;第三联,黄色;第四联,蓝色;第五联,绿色。

  联单编号由十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位、第二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位、第六位数字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其余四位数字由发放空白联单的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流水号依次编制。联单由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其编号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零。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固态废料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19]193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广应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家信息系统),加快推进国家信息系统联网运行工作,提升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能力和水平。危汇网整理分析出在2019年10月31日前,实现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与管理计划中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等数据,以及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核准经营规模和实际利用处置量等数据的相互匹配校核。2020年1月1日起,原则上停止运行纸质危废转移联单。

  1、转移联单的填写需一车一单,一类一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环办土壤函[2017]1986号))通过以后,可以一产废单位一车多类一单)。

  2、山西省内,煤焦油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程序,其他危险废物均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和纸质联单并行。

  6、企业需将近五年内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保存齐全,数据与申报登记等材料数据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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