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东乌珠穆沁旗高科危险废物处理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时间:2024-01-28 23:28:45 作者:大鱼游戏 分享到:

  原标题:【典型案例】东乌珠穆沁旗高科危险废物处理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21年7月27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东乌珠穆沁旗分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东乌珠穆沁旗东盛源水泥有限公司例行检查时,发现在该公司厂区院内北侧露天堆放了大量呈黑色油状、粘稠的疑似废油污泥的固体,堆放场地为土地仅铺有一层塑料布未做有效防渗处理,有黑色油状液体渗出至周围的土地上。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据东盛源水泥厂法定代表人王某供述,院内倾倒的固体为废油泥,来源于东乌珠穆沁旗高科危险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危废公司)。经对高科危废法定代表人王某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高科危废公司的技改工程,正处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阶段,厂区内危废暂存库贮存废油泥没办法完成竣工验收,因此将贮存的废污泥用农用车拉运转移至东盛源水泥厂院内进行暂存。经核实两家企业主要负责人均为王某。

  案件发生后,东乌珠穆沁旗生态环境分局立即向锡盟生态环境局报告,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邀请盟检察院、盟公安局调查人员一起赶赴案发地东乌珠穆沁旗参与前期调查。2021年7月30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与盟检察院、盟公安局共同座谈研究案情,就倾倒的涉案废油泥规范取样、危险特性鉴定、行政刑事衔接配合问题进行讨论,结合现场询问笔录和调查取证结果,认为该场地为土地仅铺有一层塑料布未做有效防渗处理,倾倒的废油泥露天已堆存15天以上,并且堆存量远超三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的规定。作出处理意见:一是对废污泥和涉案车辆进行查封;二是对含油污泥进行称重;三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含油污泥的危险特性进行检验确定;四是待鉴别判定的结果作出后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经称重,含油污泥共153.52吨。2021年9月1日内蒙古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相关鉴定意见为东盛源水泥有限公司院内北侧空地上的153.52吨含油污泥属于“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类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071-001-08,具有毒性危险特性。2021年9月23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东乌珠穆沁旗分局将案件移交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处理,目前正在侦办中。

  2021年8月9日153.52吨含油污泥、197.8吨沾染油泥塑料布,已全部转移至高科危废公司指定的危险废物暂存库内贮存。待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报告作出后,按照要求做好周边地块的生态恢复工作。

  1.加强对重点企业及重点环节的环境监管,特别是对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尤其要注意对处于技术改造、试运行和竣工验收等阶段的监管,着重关注其暂存危险废物的处理去向和处置方式是不是合乎法律合规,防止危险废物非法转移、非法处置等问题发生。

  2.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涉嫌刑事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及时启动两法衔接机制,提请公安机关尽早介入案件调查,能够迅速固定关键证据,检察机关后期可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践行“生态有价、损害必偿”的精神。

  该案启动建设生态环境执法协同调查机制,将解决环境问题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有机结合起来,采取行刑衔接方式,通过联席会商和联合查办,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惩处力度,使办案更精准,手段更加有效,彰显了司法保障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能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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