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臭氧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来源:大鱼游戏    发布时间:2024-01-03 14:33:46

部印发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臭氧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要求,规范国家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量值溯源与传递工作程序,统一各级臭氧标准传递技术方面的要求、核查技术方面的要求和评价方法,强化对环境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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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印发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臭氧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要求,规范国家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量值溯源与传递工作程序,统一各级臭氧标准传递技术方面的要求、核查技术方面的要求和评价方法,强化对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机构(以下简称运维机构)臭氧标准传递工作监督,保证臭氧标准的溯源性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比性。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视测定总站,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各运维机构: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和《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有关要求,规范国家环境空气监测臭氧量值溯源与传递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臭氧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见附件)。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做好全国臭氧标准传递工作,加强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臭氧标准传递监督检查,保证全国臭氧标准的溯源性和监测数据的可比性。

  二、请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落实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臭氧标准传递工作,确保执行国家统一的臭氧标准传递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各运维机构要做好臭氧标准传递和校准以及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四、各臭氧标准传递机构要认真总结经验,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强化质量管理。

  规范国家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量值溯源与传递工作程序,统一各级臭氧标准传递技术方面的要求、核查技术方面的要求和评价方法,强化对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机构(以下简称运维机构)臭氧标准传递工作监督,保证臭氧标准的溯源性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比性。

  (一)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

  (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环办监测函〔2017〕290号)

  (三)国家环境监视测定网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现场核查技术规定(试行)(总站质管字〔2014〕228号)

  (四)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方面的要求及检测的新方法(HJ654-2013)

  臭氧标准传递采取逐级或跨级传递方式(见附图)。各级标准传递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和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以下简称标样所)的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以下简称SRP)为全国环保系统国家一级标准,每年溯源至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SRP。

  2.监测总站每年组织全国环保系统的SRP,按《环境空气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间接比对作业指导书(试行)》进行一次比对,比对合格后,有效期为1年。

  3.监测总站每年年初征集一级校准需求并发布工作规划,制定年度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简称国控网)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的标准传递工作规划,并据此开展一级校准相关工作。

  4.监测总站按《环境空气臭氧一级校准作业指导书(试行)》对区域质控中心臭氧传递标准做一级校准。一级校准有效期为1年。

  5.监测总站每年年底前向环境保护部提交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标准传递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1.区域质控中心为二级标准传递机构,应确保其所有在用臭氧二级传递标准均经过一级校准或全国环保系统SRP比对,并在校准或比对有效期内。

  2.区域质控中心应制定年度区域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的标准传递工作规划,并上报监测总站。

  3.区域质控中心按《环境空气臭氧传递标准间逐级校准作业指导书(试行)》对次一级臭氧传递标准做二级校准。区域质控中心SRP二级校准有效期为一年,其他二级传递标准有效期为半年。

  4.区域质控中心应配置两台或两台以上的臭氧传递标准,其中一台置于实验室,作为实验室控制标准,其余负责现场校准。使用臭氧传递标准外出工作前后应与实验室控制标准做比对,并制定比对偏差控制要求,以检查运输等因素对其影响。

  5.区域质控中心向监测总站提交区域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标准传递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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